「資優」、「智能」和「才能」的定義,往往會隨著時代、文化和社會價值觀的不同而改變,所以直到現在還沒有一個一致的 定義。
《教育統籌委員會第四號報告書》參考美國的Marland Report (1972) 所提出對資優的定義,採納以較廣闊的定義來界定資優兒童。
報告書指出,資優兒童是指在以下一方面或多方面有突出成就或潛能的兒童:
- 智力經測定屬高水平;
- 對某一學科有特強的資質;
- 有獨創性思考─能夠提出很多創新而精闢詳盡的意見;
- 在繪畫、戲劇、舞蹈、音樂等視覺及表演藝術方面極具天分;
- 有領導同輩的天賦才能─在推動他人完成共同目標方面有極高的能力;及
- 心理活動能力─有卓越的表現,或在競技、機械技能或體能的協調均有突出的天分。
- 由於香港採納較寬廣的資優定義,所以並不能以一次智力測驗的結果而去評定學生是否資優。教育局鼓勵學校不單需要著重提升學生的學業成
- 就,亦需培育在其他範疇,如藝術,運動,創意思維和領導才能方面的資賦優異的學生。教育局建議學校按校情和學生的特質,發展校本資優培育課程,以滿足高能力及資優學生的需要。